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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会期间第8号建议:关于调整全旗休牧期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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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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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建议人:薛金娜

所在代表团:敖勒召其镇代表团

建议全文:

实施禁休牧是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而实施的重大生态工程从我旗立地条件、草原返青时间等因素来看,春季干旱少雨草牧场草种植物多在4月下旬开始返青,且在6月初生长基本巩固,因此从320日至620日实行3个月的禁休牧时限长,且禁休牧期间饲喂饲草料用量大、成本增高,需要对休牧时间进行调整。

    建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九条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参照巴彦淖尔市、包头市的做法,结合全旗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将休牧期调整为每年320-5月初(共45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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