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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会期间第33号建议: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和时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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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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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建议人:海英

所在代表团:敖勒召其镇代表团

建议全文:

    我旗现执行的供热价格是2008年鄂尔多斯市物价局制定(《鄂尔多斯市物价局关于鄂托克前旗敖镇地区供热销售价格的批复》2008179),住宅用户为26/平方米·供热期(其中包含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给予居民供热补贴3/平方米·供热期),非住宅用户为38.5/平方米·供热期。

相比毗邻的乌审旗和鄂旗的供热价格(乌审旗居民热价24.9元,政府补贴9/平米,实际与居民收取15.9/平米;鄂旗居民热价26元,政府补贴5/平米,实际与居民收取21/平米),我旗的住宅供热价格实际收取都高,政府补贴低。

我旗现行采暖起止时间是每年1015日至次年415日,6个月。

    建议1.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建议旗人民政府及供热主管部门尽快对我旗供热公司供热成本进行监审,充分参考毗邻地区供热价格及本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对现行供热价格进行调整,提高政府补贴额度。2.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起止时间”。建议旗人民政府及供热主管部门对我旗采暖起止时间调整为每年101日至次年41日,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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