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代表工作 > 建议公开 > 鄂托克前旗第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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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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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建议人:燕世荣
所在代表团:旗直机关代表团
建议全文: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完善我旗行政体制,要坚持按照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明确重点领域精简执法队伍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从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和多层执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市场监管(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和工商质监)、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着手,推进系统内综合执法和跨部门综合执法。对各系统内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以及执法依据缺失、执法任务不饱满的行政执法队伍予以整合、下放、撤销,大幅减少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执法队伍。按照“一件事主要由一个部门管”的原则,选择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一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优先。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和数量,严格控制执法队伍规模,提高执法效率。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围绕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等突出问题,务求取得实效。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分步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相结合,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四是坚持依法改革、创新监管。在依法行政框架下,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创新丰富改革内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二、理顺权责关系,严格机构设置
(一)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与执法机构的关系。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政府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之间的关系,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职能部门不再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应建立健全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推进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
(二)理顺行政执法机构和技术检验检测机构的关系。推进行政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除使用现场快速检测装备辅助执法以外,其他检测检验任务均交由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其职责转变为面向全社会,依法独立地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客观公正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服务。
(三)理顺旗级与旗属各镇的执法关系。根据不同领域执法的性质、范围、专业技术要求以及执法权限等,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旗级部门执法权限。同一领域内,旗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镇政府不设执法队伍;镇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旗级部门不设执法队伍。旗执法队伍及人员编制要相应划转。涉及旗与镇间跨层级调整人员编制的具体事项,经旗、镇两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后,在各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执法队伍整合后,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划归行政机关。
三、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部门职责、执法依据、执法事项、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为重点,规范委托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律、按程序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基本要求,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和服装标识,规范执法行为,杜绝暴力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各部门法制机构的把关职责,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干预执法记录、通报、追责制度和秉公执法保护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权益,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保护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以执法信息化为引领,加强各级行政机关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充分应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执法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综合执法队伍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鼓励执法人员编制向基层倾斜。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开展执法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考试工作。鼓励已经考取法律职业资格C类证书的人员继续考取A类资格证书,将获得A类资格证书的执法人员优先选调至重要岗位锻炼。落实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资格审查主体责任和政府法制机构监督主体责任,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提升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能力水平,促进执法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分激发执法队伍活力。
(三)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机制。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和受理监督机制,建立有案不移、移案不收和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对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或联合执法机制的形式协调解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强化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惩治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现象。
四、加强执法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应当包括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培养法律逻辑和法治思维,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和有关执法技能,强化心理和体能素质等内容。根据综合执法需要,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一是增强行政执法队伍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执法队伍。二是突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特色,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开展大练兵、大比武、大竞赛,灵活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法,强化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和岗位练兵,增强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有效性。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持续加大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力度,防止“一刀切”执法、粗暴执法、钓鱼执法,严查严处执法腐败和作风问题。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的严肃问责,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坚决查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明确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基本原则,明确应追究的执法错案的具体情形、责任追究的种类和方式,同时也要明确错案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规范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程序。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记录的制度,明确干预案件办理的具体人员种类和范围,明确干预案件办理的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问责方式。规范执法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