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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第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号建议:关于调整全旗休牧期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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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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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建议人:海英、王新芳

所在代表团:敖勒召其镇代表团

建议全文:

为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我旗每年从3月20日至6月20日,实行季节性休牧。根据牧草生长规律,3月初,苜蓿、沙蒿、沙柳等开始发芽,返青期开始,尤其是沙区、巴拉尔地返青期更早,而牧草开始返青时期进行休牧是保护草牧场的关键。每年5月中旬,牧草返青期结束,但是休牧期于6月20日结束,导致养殖成本过高,也给牧民增加了经济负担,需要对全旗休牧时间进行调整。

建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中的第九条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和第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结合全旗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将休牧期调整为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有助于我旗草畜平衡和可利用草原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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