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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7号建议:关于依法选择休牧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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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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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建议人:布仁巴特尔、赛希雅拉图、乌宁吉日嘎、阿拉腾乌都、纪旭红、张志贵、那音满都呼、刘栓喜

所在代表团:上海庙镇代表团

建议全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17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据气象部门公布,内蒙古南部气温偏高,多数地区牧草返青期在3月下旬至5月上旬。经多年调研,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3月初时羊草、沙葱、寸草、苜蓿、沙蒿、沙柳等草开始发芽,春期返青期开始,尤其是沙区、巴拉尔地返青期更早。

建议:政府结合我旗生态自然条件,依法调整休牧期为3月初至5月初,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偷牧、夜牧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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