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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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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鄂托克前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本人的辞职申请,鄂托克前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米海云同志辞去鄂托克前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鄂托克前旗九届人大常委会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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