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潘美玲等17名同志职务的议案》(鄂前法议字〔2017〕1号),经2017年9月18日鄂托克前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免去:
潘美玲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边子仙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马图雅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沙如拉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武新政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水晶花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陈继平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上海庙法庭副庭长职务。
决定任命:
潘美玲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边子仙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马图雅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沙如拉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武新政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水晶花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陈继平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上海庙法庭庭长;
森盖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
李勇忠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哈斯牧仁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昂素法庭庭长;
杨永红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白永胜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周青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苏尼日哈勒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城川法庭副庭长;
马智超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昂素法庭副庭长;
徐嘉敏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阿利玛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鄂托克前旗九届人大常委会
2017年9月18日